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訴請被告陳永利、陳莛蓁及陳葉玉杯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惟被告陳永利業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本院因而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以10
7 年度屏簡字第62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被繼承人陳永利之繼承
系統表及其之繼承人即全體被告之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暨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被告與確認本件欲訴
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標的之範圍,進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
之聲明。嗣原告於107 年3 月21日收受上開裁定後,固於10
7 年4 月12日補正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然仍有部分陳永
利之繼承人未經原告記載於繼承系統表,且原告未提出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更正、追加被告等節,經核閱
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自明。換言
之,原告迄今始終未能表明本件全部被告。
㈡準此,原告經本院以前揭裁定促其補正上開各事項,惟逾期
猶未陳報所有命補正之事項。承上說明,原告起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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