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7年度,92號
PTEV,107,屏小,92,201804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9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王景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命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