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75號
ILEV,107,宜補,75,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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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7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沈三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5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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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