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號原 告 彭瑞容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煌煒等4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提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被告高進南、吳林曼華、高曾銀嬌、高聯陞、高劉彩霞 、高昭伯、高春宏、高樹明、高士峰、高士鎮、高千嵐、高 妮愛、高士賢、高泉榮、陳高玉桂、江良玲、高陳寶貴、高 士誠、高士嘉、高春芬、高春玲、高春麗、高文媛、胡仁宏 、蔣高阿照、高張阿勉、高圳義、高圳智、高玉蕊、朱雪貞 、高名樂、高金圳、高儷瑜、高泉富、高泉清、高泉財、江 育帆、馮欽賜、陳高玉蘭、陳高玉蕙、高桂英、謝文禮、高 進武、王允含、王新淮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二、如被告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 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 產管理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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