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提存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1號
ILEV,107,宜補,1,2018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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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號
原   告 彭瑞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煌煒等4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提存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高進南吳林曼華高曾銀嬌高聯陞高劉彩霞
  、高昭伯高春宏高樹明高士峰高士鎮高千嵐、高
  妮愛、高士賢高泉榮陳高玉桂江良玲高陳寶貴、高
  士誠、高士嘉高春芬高春玲高春麗高文媛胡仁宏
  、蔣高阿照高張阿勉高圳義高圳智高玉蕊朱雪貞
  、高名樂高金圳高儷瑜高泉富高泉清高泉財、江
  育帆、馮欽賜陳高玉蘭陳高玉蕙高桂英謝文禮、高
  進武、王允含王新淮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二、如被告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
  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
  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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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