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7年度,22號
ILEV,107,宜簡,22,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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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宜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美蓮 
      張震凡 
      張財壽 
      林文城 
      吳秀如 
被   告 莊錦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美蓮新臺幣陸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震凡新臺幣參萬貳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財壽新臺幣陸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文城新臺幣伍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秀如新臺幣捌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為下列行為: 1.民國106年7月12日上午7時許,自原告陳美蓮位於宜蘭縣 ○○市○○路00號住宅後方未上鎖客觀上具有防閑作用之 窗戶攀爬踰越侵入住宅而竊取新臺幣(下同)6萬元,致 原告陳美蓮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2.106年8月9日上午3時50分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之兇器切管器一支,破壞原告 張震凡位於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住宅後 方客觀上具有防閑作用之鐵窗後,攀爬踰越窗戶侵入住宅 而竊得32,000元,致原告張震凡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3.106年8月18日上午7時30分許,徒手拉開原告張財壽位於 宜蘭縣○○市○○路000號住宅後門客觀上具有防閑作用 之紗窗,攀爬踰越窗戶侵入住宅而竊得6萬元,致原告張 財壽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4.106年9月11日上午1時50分許,先自原告林文城位於宜蘭 縣○○市○○路0段00巷00號住宅旁巷道隨手撿拾客觀上 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之兇器剪刀一把, 剪開原告林文城上開住宅客觀上具有防閑作用之紗窗,再 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之



兇器千斤頂一具破壞鐵窗擬入內行竊時,雖聽聞狗吠聲恐 遭人察覺旋即離去而未能遂其竊盜犯行,然原告林文城所 有之紗窗因此受有損壞,原告林文城並支出5,000元之修 繕費用。
5.106年5月16日1時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身體、安全造成危害之兇器切管器一支,破壞原告吳秀如 位於宜蘭縣○○鎮○○路00巷00弄0號住宅後方客觀上具 有防閑作用之鐵窗後,攀爬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共計竊得 7萬元及價值1萬元之禮券,致原告吳秀如受有財產上之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件訴訟等語。(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美蓮6萬元。
2.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震凡32,000元。
3.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財壽6萬元。
4.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文城5,000元。
5.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秀如8萬元。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取原告所有之財物及破壞 原告林文城所有紗窗之事實,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14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審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 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 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竊取原告等之財物並破壞原告林文 城之紗窗,而侵害原告等之財產權,既經認定如前,且被告 之竊盜行為與原告等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等 自得依此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等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 付原告陳美蓮6萬元、原告張震凡32,000元、原告張財壽6萬 元、原告林文城5,000元及原告吳秀如8萬元,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八、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而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 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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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