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6年度,285號
ILEV,106,宜簡,285,2018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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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郭駿均 
被   告 陸美英 
      陸陳阿緞
      陸秀美 
      陸阿椪 
      陸文賓 
      陸文貴 
      陸文宗 
      陸美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雯 
被   告 熊宇英 
      熊宇輝 
      熊宇文 
      周志遠 
      周淑暇 
      周淑娟 
      陸金土 
      朱萬全 
      朱宗弘 
      朱松輝 
      林良育 
      林寶耀 
      林炎煌 
      林秀鈴 
      李朱美雲
      朱美蓮 
      陸阿邁 
      陸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陸振生前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貸款,後未依約如期繳款,該債權業於



民國95年9月15日公告讓與原告,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在案 ,至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20,886元,經屢次催繳 皆未獲償。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陸安槌死亡後留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為實現債權,欲聲 請執行系爭不動產,惟因系爭不動產被告等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又系爭不動產為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進 行拍賣,致原告無法就被告陸振生所繼承之應繼分執行受償 ,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1164條及第242條之規定, 代位被告陸振生請求裁判分割繼承人之系爭不動產,爰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請准原告代位被告等就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二)請求將 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 一所示繼承比例為之。
二、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 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 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 繼承人陸安槌尚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其他不動產,有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原告僅以系爭不動產為 分割標的,而非以陸安槌之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亦經本院 於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命原告對於被告應以陸安 槌之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一事表示意見,惟原告迄未具狀追 加陸安槌之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是諸前開判決意旨,原告 僅以系爭不動產為分割標的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等之訴, 復未補正聲明,致本院難以確定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範圍, 自有未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一:
┌─┬─┬───┬───────────────────┐




│編│財│不動產│被告分割比例 │
│號│產│所在地│ │
│ │種│ │ │
│ │類│ │ │
├─┼─┼───┼───────────────────┤
│1 │土│宜蘭縣│被告陸振生陸秀美陸美英陸陳阿緞:│
│ │地│礁溪鄉│各1/40 │
│ │ │白雲段├───────────────────┤
│ │ │328地 │被告陸阿椪:1/10 │
│ │ │號 ├───────────────────┤
│ │ │ │被告陸文賓陸文貴陸文宗陸美華:各│
│ │ │ │1/60 │
│ │ │ ├───────────────────┤
│ │ │ │被告熊宇英熊宇輝熊宇文:各1/45 │
│ │ │ ├───────────────────┤
│ │ │ │被告周志遠周淑暇周淑娟:各1/45 │
│ │ │ ├───────────────────┤
│ │ │ │被告陸金土:1/5 │
│ │ │ ├───────────────────┤
│ │ │ │被告朱萬全朱宗弘朱松輝李朱美雲、│
│ │ │ │朱美蓮:各1/30 │
│ │ │ ├───────────────────┤
│ │ │ │被告林良育林寶耀林炎煌林秀鈴: │
│ │ │ │各1/120 │
│ │ │ ├───────────────────┤
│ │ │ │被告林陸阿邁:1/5 │
└─┴─┴───┴───────────────────┘

附表二:
┌──┬────┬────────────────────┐
│編號│財產種類│不動產所在地 │
├──┼────┼────────────────────┤
│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號 │
├──┼────┼────────────────────┤
│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號 │
├──┼────┼────────────────────┤
│3 │田賦 │宜蘭縣○○鄉○○段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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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