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7年度,241號
SLEV,107,士簡調,241,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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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因本院查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與法定
代理人均與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上所載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正確設立地址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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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