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39號
SLEV,107,士簡,139,2018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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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原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被   告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2萬8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繳32萬8300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 107 年3 月30日向原告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原 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為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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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