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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7年度,651號
SLEV,107,士小調,651,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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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楊晴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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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