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62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被 告 黃瑞青
黃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瑞青住所地在高雄士小港區及新北市板橋區,另 被告黃偉庭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即新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