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107年度,9號
SLEV,107,士勞簡,9,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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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松井正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漢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8,248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請求金額人民幣4萬3,191.2元×起訴時人民幣兌新臺幣即期匯率
4.59=19萬8,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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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