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梅貞
訴訟代理人 賴梅惠
陳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珊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