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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290號
SLEV,106,士小,290,2018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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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290號
原   告 皇宮綠園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良猷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被   告 王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事實上不能自為訴訟行為 ,應由其主任委員即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惟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時所列載之法定代理人楊良猷於本案起訴時,並無合法之 法定代理權;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 於107 年4 月10日向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送達,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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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