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他調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鉅承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語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柏村間線上教學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定有明文。據此,倘若無法院之裁 定存在,或者法院之表示不具裁定之性質者,自不在得為抗 告之列(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民國 107 年1月16日107年度核字第285 號檢送抗告人與消費者陳家慧 間線上教學消費爭議事件之裁定,僅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並敘明抗告之事由,請求撤銷嘉義縣政府於106年12月4日 就上開消費爭議所作成之調解方案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所指本院107年度核字第285號事件,乃嘉義縣 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6 年12月19日作成調解方案, 嗣於法定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故調解委員會乃將該調解方 案送交本院核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閱無 訛,據此,本院上述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所為調解書之 核定,其對象乃調解委員會所作成之調解內容,該核定調解 書之表示,並非對抗告人為裁定,不具有裁定之性質,抗告 人自不得對之提起抗告,詎抗告人竟以該調解書之紀錄人「 吳柏村」為相對人,提起本件抗告,因欠缺抗告標的存在, 其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若認前揭調解有無 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宜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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