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周建良
被 告 陳世宗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世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