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174號
OLEV,107,員補,174,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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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陳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張線等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
  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暨繼承系統表(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依原告提出之
  民事起訴狀之被告順序依序排列。
三、被告之住居所如有更正,應併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四、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有無地上物?聯外道路名稱?寬度?
  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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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