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煒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