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7年度,86號
OLEV,107,員小,86,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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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煒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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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