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82號
NTEV,107,投簡,82,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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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俊明等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係債權人代位行 債務人之權利,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者,為債務人 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74號判例 意旨參照)。申言之,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 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 即被告甘俊明請求被告甘俊財應將南投縣○○鄉○○段0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82建號建物即門 牌號碼為南投縣○○鄉○○巷0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被告甘俊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被告甘俊明因移轉登記而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 系爭房屋經本院職權函查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之課稅現值新臺 幣(下同)159,000元,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21平方公尺, 106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200 元,是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304,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2 00元/平方公 尺×121平方公尺)+系爭房屋159,000元=304,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8 80元,尚欠1,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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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