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27號
NTEV,107,投簡,27,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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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7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瑜馨
被   告 林德華
      林維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亦定 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 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憑,爰命再 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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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