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7年度,50號
NTEV,107,投小,50,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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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5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廖宜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然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 ○○路0 號,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檢送之本件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參,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即有管轄權。又被告之住所係 在新北市○○區鎮○街000巷0弄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亦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惟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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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