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堂槐
李謝玉
李進隆
李振強
李 露
李品賢
李振源
曾李美麗
張凱程
張瓊文
張瑜蓁
李亮均
李思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誠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貳仟
參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