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2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羅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本金欄所示分別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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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息之計算及起迄 │
│號│(新臺幣)│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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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58,030元 │自94年3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 │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
│ │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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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39,559元 │自94年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 │ │年利率15.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
│ │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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