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賢即尊強起重工程行、鄭壬翔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8,6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尊強起重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被告吳文賢、鄭壬翔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修理費用新臺幣118,628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
用各若干元?又零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並重新計算請求總
金額後,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
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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