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一正即蕭䔲翰、蕭盛豐、
蕭吳秀蘭、蕭小娟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95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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