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7年度,6號
NHEV,107,湖聲,6,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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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 收費用新臺幣四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 結果,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為徵收程序 費用之判斷基礎;苟若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人或意思表 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不同之聲請事項。本件聲請人與相對 人王建鈞即王正忠施玟妤即施寶璁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其標的金額皆為新臺幣(下同)159,209 元,聲請人又係對 2 名相對人皆聲請公示送達,依法對各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 部分均應繳納聲請費1,000 元,合計應為2,000 元,而聲請 人聲請人時固已繳聲請費1,000 元,惟尚不足1,0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再行補繳上述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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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