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7年度,189號
NHEV,107,湖小,189,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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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許志榮 
被   告 張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張泳誠(下稱借款人)於民國99年至100 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高中以上學生就 業貸款3筆,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39,972元,約定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退學)後滿1年起,依年金法 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遲延繳付本金,即喪失期限 利益,逾期6個月以內者,並應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上者,則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借款人 完成學業後,未依約履行,自105年7月25日轉列催收呆帳, 計尚積欠借款本金19,799元,另依約自轉列催收款項日遲延 利息利率按原利率加年利1%(本件計2.15%)固定計息。而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 貸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欠款及約定利息 、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 通知、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催收/呆帳查詢單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依上述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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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