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359號
原 告 詹華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
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
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781 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訴
之聲明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嗣於移送民事庭後
之調解程序擴張為97,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於7 日內補
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
二、醫療費用:
1.支出之醫療費用部分:請提出與本件相關且與原告請求金額
相符之單據。
2.如有請求將來醫療(含復健)費用:
⑴請說明將來醫療「項目」為何?
⑵有何必要性?並提出有該「必要性」之證明(如醫院之證明
書)?
⑶請說明將來醫療費用請求之「總金額」為何?
⑷前開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⑸前開計算式之計算基礎所依據之證據為何?
3.如有請求營養品費用,需提出該營養品為醫囑所必須之證明
書及所有費用單據。
三、不能工作之損失:請詳細說明以下事項,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任職公司及醫院所開之證明書等):
1.原告於案發時在何處任職?完整名稱與地址為何?
2.擔任何職務?工作內容為何?
3.原告之月薪「平均」為多少元?
4.原告因本案受傷因而不能工作之日數為何?
5.請原告提出因本案受傷而「未工作」之證明?
6.因此扣薪數額?是否有請公傷假?公傷假期間是否已發給
全額薪資?
四、上列二、三之補正書狀及後附證明文件除提出予法院者外,
需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如無法提出,可陳明願預納函詢手
續費聲請本院函查,惟需具體記載函查單位之全銜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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