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319號
106年度壢簡字第326號
原 告 GUSTILO JONAH ANN DE LA GENTE(娜安)
MALLEN WELLA ALAG(葳拉)
DRUJA JANE MICHELLE CAPINPI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原 告 MORALES GERALDINE LAMIS
VELASCO ROVELYN PEREZ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顏上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開庭前閱卷,並對菲律賓在台代表處於民國107 年 3 月2 日就仲介費、貸款利息與公證法規之回函具狀表示意 見,如另有和解進度,亦請一併陳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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