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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360號
CLEV,106,壢簡,1360,2018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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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采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宏
上 訴 人 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珮
上 訴 人 黃金水
      呂錦福
被 上訴人 劉瑞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3 月1 日及107 年3 月5 日補充送達 及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4 紙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 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已 顯已逾5 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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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纖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