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357號
CLEV,106,壢簡,1357,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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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文豐
反 訴 被告 林文政
      林戴春蓮
      林惠珍
      林玲媛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彭成德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0,000 元以下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同一地方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427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
  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文豐)對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所主張遭強制執行之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計
  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900 元,本應適用簡易程序
  ;嗣因被告對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林文政、林
  戴春蓮林惠珍林玲媛提起反訴請求拆屋還地,其訴訟標
  的價額,依所主張遭占用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3,630,120 元( 每平方公尺15
  ,600元×面積232.7 平方公尺=3,630,120 元),其訴訟標
  的價額已逾500,000 元,是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應改用通
  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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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