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246號原 告 陳文旺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張郁璇被告 簡策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韻宜(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韻甄(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智漢(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智睿(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世明(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秝郕(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林劉絨妹(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游劉寶珠(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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