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原告與被告頌易禾多元行銷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
壹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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