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412號
SJEV,107,重簡,412,2018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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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12號
原   告 賴朝卿
被   告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陸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貳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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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