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388號
SJEV,107,重簡,388,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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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3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被   告 立誠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鴻祥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人           (
被   告 陳鴻祥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被   告 張惠紅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立誠設計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9月30日 邀同被告陳鴻祥張惠紅為連帶保證人,向花蓮區中小企業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簽訂借貸契約書,並 約定自92年9月30日起至95年9月3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嗣原告依據金管銀(六 )字第09600285840號函於96年9月8日合併花蓮區中小企業 銀行,原告為合併後之存續法人,依法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 企業銀行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詎被告立誠設計有限公 司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迄積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陳鴻祥張惠紅 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金管會核准 合併函、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及帳務還款交易明細表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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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誠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