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284號
SJEV,107,重簡,284,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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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84號
原   告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被   告 洪巧玲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上午12時整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吳信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洪巧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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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