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93號
SJEV,107,重簡,193,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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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93號
原   告 郭研
被   告 郭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為姊妹,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1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原告小 孩上大學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2。詎被告自102年1月1日 起即未依約付息,且原告小孩已於105年上大學,經原告屢 次催討,迄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匯款 單、帳戶存摺明細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 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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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