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07年度,9號
SJEV,107,重小調,9,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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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達金
相 對 人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惟查相對人之住所為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5樓,有相對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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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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