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被徵收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82號
KSBA,106,訴,482,20180301,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周棟樑
 丁玉雲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劉倩茹
鄭倩如
參 加 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代 表 人 程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緣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以下簡稱屏東市公所)為辦理都市計 畫民生路道路工程,需用屏東縣屏東市民和段698地號等502 筆土地,報經臺灣省政府民國81年9月29日八十一府地二字 第96744號函核准徵收,並附帶徵收其地上物,交由屏東縣 政府81年11月3日八一屏府地權字第145039號公告,公告期 間自81年11月5日起至81年12月5日止。原告等以其所有屏東 縣○○市○○段000○0○000○0○號內土地(以下稱系爭被徵 收土地),經徵收迄今逾20餘年,未開闢作道路使用,於10 4年10月19日及104年12月23日申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案經 屏東縣政府報經被告106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61303307號 函,以經106年3月8日被告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27次會議決 議,本件不符土地法第21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不 准予發還。屏東縣政府據以106年4月11日屏府地權字第1061 1938200號函復原告等。原告不服被告106年3月24日台內地 字第1061303307號函,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經查,系爭被徵收土地現為屏東市所有,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為管理者,本件既係有關收回系爭被徵收土地之爭執,則判 決結果將對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 ,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