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53號
KSBA,106,訴,453,20180314,2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3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