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48號
KSBA,106,訴,448,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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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金玉瑾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楊家芬
柳秀英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志中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以原告有短漏 報其配偶獨資經營之好韻診所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徵所得 稅額外,並裁處罰鍰。原告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 ,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因原告就好韻診所之自費醫療收入,全數予以爭執。而健保 簽約醫療機構得收取自費之項目及開立收據手續之相關規定 ,核屬輔助參加人之之主管權責。是以,被告為舉證證明好 韻診所確有如查證金額之自費醫療收入,應併計入原告申報 之執行業務所得,自有由參加人輔助被告為訴訟之必要,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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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