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332號
KSBA,106,訴,332,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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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2號
聲 明 人 洪吳美津
洪聖喻
洪聖傑
洪郁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原告洪榮豐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行政契約事件,聲
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明承受訴訟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原告洪榮豐於民國106年8月8日起訴前死亡 (105年2月28日歿),聲明人洪吳美津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 ,爰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因當 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 ,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 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準此以論,當事人於起訴時已經死 亡者,因其不具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主體,無從發生訴 訟關係,其繼承人亦無由承受該不存在之訴訟程序。查本件 係以洪榮豐為原告名義具狀於106年8月8日提出於本院,有 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稽(本院卷第13頁)。惟 洪榮豐在起訴之前已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影 本為證(本院卷第399頁)。是以洪榮豐於本件起訴前已死 亡,不具當事人能力甚明,以其名義具狀起訴,並不發生訴 訟關係,該起訴自屬不合法,已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自 無從由聲明人洪吳美津洪聖喻洪聖傑洪郁涵等人本於 洪榮豐之繼承人地位承受該不存在之訴訟。從而,聲明人洪 吳美津、洪聖喻洪聖傑洪郁涵等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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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