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樺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育証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蔡耀煌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顏肇毅
蔡耿宏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 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乃據 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罰鍰處分。茲因兩造就 原處分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而系爭來貨是否屬於 臺南市政府核准原告(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R0000000)所 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將主要原料R-1209電弧爐煉鋼 爐氧化碴,完成再利用處理程序之R-1301廢鐵?本院認有由 臺南市政府輔助被告加以釐清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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