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49號
KSBA,106,訴,149,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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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郭王幸
             送達代收人 郭明成
 郭秋冬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成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巫慶仁
 曾祥耿
 林泳成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代 表 人 曾國基
參 加 人 董戴印
      黃國書
楊志亷
李忠仁
李明城
汪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地籍圖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董戴印黃國書、楊志亷、李忠仁李明城汪峻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民國102年9月14日高市府地發 字第10271277601號公告關於原告所有坐落重測前高雄市岡 ○區○○○段000○0○000○0○000○0○號(重測後石螺段159 0、1589、1588地號)土地東側界址〔與重測前石螺潭段319 -10、319-4、319-8、319-11、319地號(重測後石螺段1591 、1595、1596、1599、1600地號)相鄰〕及南側界址〔與「 未登記土地地號(重測後石螺段1584、1974地號)」及重測 前石螺潭段320-6地號(重測後石螺段1587地號)相鄰〕部 分為無效,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依原告主張之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係對原告發生有利之效果,惟同時對參加 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董戴印黃國書、楊志亷、李忠仁李明城汪峻宇(相鄰土地所有人)發生不利之效果,則本



院依本件原告訴訟上請求所為之實體判決,若非同時發生確 認或變更參加人權益之結果,即無法有效作成。茲為維護參 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裁定命參加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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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