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6年度,45號
KSBA,106,聲,45,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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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號
抗 告 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和泰等15人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 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2月14日106年度聲字第45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上述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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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