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382號
KSEV,107,雄補,382,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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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龍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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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