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8,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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