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377號
KSEV,107,雄補,377,201803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8,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