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張成泰即全家牙醫診所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