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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584號
KSEV,107,雄簡,584,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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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
原   告 張育福
被   告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2 月23日送達 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查, 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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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