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32號原 告 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訴訟代理人 孫嘉穗 被 告 施綉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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