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213號
KSEV,107,雄簡,213,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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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雄簡字第2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蔡秋滿即蔡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3 月29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彥霖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復未聲請移轉管轄, 揆諸前揭法文,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5 月31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 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 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 % 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5年2 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而原告於95 年12月26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990元
合計 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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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